⒈ ?謂以杖刑責罰。
引《宋史·理宗紀二》:“州縣官有罪,諸帥司毋輒加杖責?!?br />清 陳康祺 《郎潛紀聞》卷四:“我與爾非怨讐,何苦日行杖責?!?br />范文瀾 《中國通史簡編》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(jié):“隋文帝 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殺官員,并且允許長官對屬官,以律輕情重為理由,杖責屬官?!?/span>
1.我就要用杖責罰他們的過犯,用鞭責罰他們的罪孽。
2.詩89:32我就要用杖責罰他們的過犯、鞭責罰他們的罪孽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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